病毒性肝炎的治疗原则
病毒性肝炎尚无满意的治疗药物及方法。治疗原则是根据不同病原、不同临床类型及组织学损害区别对待。
一、一般处理
(一)休息 急性肝炎的早期,应住院或就地隔离治疗并卧床休息;恢复期逐渐增加活动,但要避免过劳,以利康复。慢性肝炎活动期应适当休息,病情好转后应注意动静结合,不宜过劳。由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转重者应卧床休息,住院治疗。
(二)营养 病毒性肝炎患者宜进食高蛋白质、低脂肪、高维生素类食物,碳水化合物摄取要适量,不可过多,以避免发生脂肪肝。恢复期要避免过食。绝对禁酒,不饮含有酒精的饮料、营养品及药物。
二、药物治疗
各型肝炎病人有明显食欲不振、频繁呕吐并有黄疸时,除休息及营养外,可静脉滴注10%~20%葡萄糖液及维生素C等。根据不同病情,可采用相应的中医中药治疗。
(一)急性肝炎
1. 甲型肝炎:不变慢性,主要采取支持与对症治疗。密切观察老年、妊娠、手术后或免疫功能低下患者的病情,若出现病情转重,应及时按重型肝炎处理。
2. 乙型肝炎:应区别是急性乙型肝炎抑是慢性乙型肝炎急性发作,前者处理同甲型肝炎,后者按慢性乙型肝炎治疗。
3. 丙型肝炎: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者应争取早期抗病毒治疗见《附件》。
4. 丁型肝炎:同乙型肝炎治疗。
5. 戊型肝炎:同甲型肝炎。
(二)慢性肝炎
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采取抗病毒、调整免疫、保护肝细胞、改善肝功能、抗纤维化及心理等治疗措施。目前认为,形成肝炎慢性化主要是由于病毒持续感染,因此,对慢性肝炎应重视抗病毒治疗。抗病毒治疗见《附件》。
(三)重型肝炎
以综合疗法为主,主要措施是加强护理,进行监护,密切观察病情。加强支持疗法;维持水电解质平衡,补给新鲜血液或血制品,含高支链氨基酸的多种氨基酸,抑制炎症坏死及促肝细胞再生药物。改善肝微循环,降低内毒素血症,预防和治疗各种并发症(如肝性脑病、脑水肿、大出血、肾功能不全、继发感染、电解质紊乱、腹水及低血糖等)。在有条件单位可进行人工肝支持系统及肝移植的研究。
(四)慢性乙型和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
可照常工作,但应定期复查,随访观察,并动员其作肝穿检查,以便进一步确诊和作相应治疗。
抗病毒药物治疗慢性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
一、目的
抗病毒治疗的目的是:
①抑制病毒复制,减少传染性;
②改善肝功能;
③减轻肝组织病变;
④提高生活质量;
⑤减少或阻止肝硬化和原发性肝细胞癌的发生。
二、α干扰素治疗慢性乙型和丙型肝炎
(一)α干扰素治疗慢性乙型肝炎
1. 治疗指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适合α干扰素治疗:
(1)HBV复制 HBeAg阳性及HBV DNA阳性;
(2)血清ALT异常。
2. 符合上述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用α干扰素治疗:
(1)血清胆红素升高>2倍正常值上限;
(2)失代偿性肝硬化;
(3)自身免疫性疾病;
(4)有重要脏器病变(严重心、肾疾患、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神经精神异常等)。
3. 剂量及疗程:
(1)剂量 3MU~5MU/次,推荐剂量为5MU/次。
(2)用法 每周3次,皮下或肌肉注射,疗程4~6个月,可根据病情延长疗程至1年。可进行诱导治疗,即在治疗开始时,每天用药一次,0.5~1个月后改为每周3次,至疗程结束。
(3)疗效评价 疗程结束时评价近期疗效。停药后追踪观察,随访6~12个月,评价远期疗效。疗效评价应以远期疗效为准。
4. 慢性乙型肝炎的疗效评定标准:
(1)完全应答(显效) ALT复常,HBV DNA、HBeAg、HBsAg均阴转。
(2)部分应答(有效) ALT复常,HBV DNA和HBeAg阴转,但HBsAg仍阳性。
(3)无应答(无效) 未达到上述指标者。
(4)持续应答 完全应答(显效)或部分应答(有效)者,停药6~12个月仍为显效或有效者。
(5)复发 治疗结束时为显效和有效,停药6~12个月内出现ALT异常及HBV DNA阳转者为复发。
5. α干扰素的不良反应及其处理:
(1)治疗初期常见感冒样综合征:多在注射后2~4个小时出现。有发热、寒战、乏力、肝痛、背痛和消化系统症状,如恶心、食欲不振、腹泻及呕吐。治疗2~3次后逐渐减轻。对感冒样综合征可于注射后2小时,给扑热息痛等解热镇痛剂,对症处理,不必停药;或将注射时间安排在晚上。
(2)骨髓抑制:出现粒细胞及血小板减少,一般停药后可自行恢复。治疗过程中白细胞及血小板持续下降,要严密观察血象变化。当白细胞计数<3.0×109/L或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或血小板计数<40×109/L时,需停药,并严密观察,对症治疗,注意出血倾向。血象恢复后可重新恢复治疗。但需密切观察。
(3)神经系统症状:如焦虑、抑郁、兴奋、易怒、精神病。出现抑郁及精神病症状应停药。
(4)出现失眠、轻度皮疹时对症治疗,可不停药,有时可出现脱发。
(5)少见的副反应有:如癫痫、肾病综合征、间质性肺炎和心律失常等。出现这些疾病和症状时,应停药观察。
(6)诱发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状腺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溶血性贫血、风湿性关节炎、红斑狼疮样综合征、血管炎综合征和Ⅰ型糖尿病等,停药可减轻。
(二)干扰素治疗丙型肝炎
1. 治疗指征:
(1)血清HCV RNA(+)和/或抗-HCV(+);
(2)血清ALT升高(除外其他原因),或肝活检证实为慢性肝炎。具备上述两项指征即可进行α干扰素治疗。急性丙型肝炎应早期应用α干扰素治疗,可减少慢性化。
2. 剂量及疗程:α干扰素3MU/次或组合干扰素9~15μg/次,3次/周。治疗4~6个月,无效者停药。有效者可继续治疗至12个月。根据病情需要,可延长至18个月。治疗第1个月,1次/日。疗程结束后随访6~12个月。
3. 疗效判断标准:
(1)治疗结束时应答
①完全应答:ALT复常及HCV RNA转阴。
②部分应答:ALT复常但HCV RNA未阴转,或HCV RNA转阴但ALT未复常。
③无应答:ALT仍异常,HCV RNA仍阳性。
(2)停药后6~12个月应答
①持续应答:停药6~12个月内仍完全应答者。
②复发:治疗结束时为完全应答,停药6~12个月内出现ALT异常及HCV RNA阳转者。
三、核苷类似物临床应用
核苷类似物可抑制病毒复制。目前,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核苷类似物有拉米夫定及单磷酸阿糖腺苷。拉米夫定治疗期较长,否则容易复发,但长期治疗应注意发生病毒变异和产生耐药。耐药病人可出现病情变化。在用单磷酸阿糖腺苷治疗过程中,应注意发生神经肌肉疼痛。
治疗慢性丙型肝炎可联合应用干扰素与三氮唑核苷(利巴韦林)。但三氮唑核苷可发生溶血性贫血。当Hb≤100g/L时应减量,Hb≤80g/L时应停药。孕妇禁用。育龄期男女在用药期间应避孕。服用三氮唑核苷患者在治疗结束后,应继续有效地避孕至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