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处理与呼吸循环支持治疗
对高度疑诊或确诊PTE的患者,应进行严密监护,监测呼吸、心率、血压、静脉压、心电图及动脉血气的变化;卧床休息,保持大便通畅,避免用力,以免促进深静脉血栓脱落;可适当使用镇静、止痛、镇咳等相应的对症治疗。
采用经鼻导管或面罩吸氧,以纠正低氧血症。对于出现右心功能不全但血压正常者,可使用多巴酚丁胺和多巴胺;若出现血压下降,可增大剂量或使用其他血管加压药物,如去甲肾上腺素等。
(二)溶栓治疗
主要适用于大面积PTE病例(有明显呼吸困难、胸痛、低氧血症等)对于次大面积PTE,若无禁忌证可考虑溶栓,但存在争议;对于血压和右心室运动功能均正常的病例,不宜溶栓。
溶栓的时间窗一般定为14天以内,但若近期有新发PTE征象可适当延长。溶栓应尽可能在PTE确诊的前提下慎重进行。对有明确溶栓指征的病例宜尽早开始溶栓。
溶栓治疗的主要并发症为出血。最严重的是颅内出血,发生率约1%~2%,发生者近半数死亡。用药前应充分评估出血的危险性,必要时应配血,做好输血准备。溶栓前宜留置外周静脉套管针,以方便溶栓中取血监测,避免反复穿刺血管。
溶栓治疗的绝对禁忌证有活动性内出血和近期自发性颅内出血。相对禁忌证有:2周内的大手术、分娩、器官活检或不能压迫止血部位的血管穿刺;2个月内的缺血性脑卒中;10天内的胃肠道出血;15天内的严重创伤;1个月内的神经外科或眼科手术;难于控制的重度高血压(收缩压>180mmHg,舒张压>110mmHg);近期曾行心肺复苏;血小板计数<100×109/L;妊娠;细菌性心内膜炎;严重肝、肾功能不全;糖尿病出血性视网膜病变等。对于致命性大面积PTE,上述绝对禁忌证亦应被视为相对禁忌证。
常用的溶栓药物有尿激酶(UK)、链激酶(SK)和重组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rt-PA)。溶栓方案与剂量:①尿激酶:负荷量4400IU/kg,静注10 分钟,随后以2200IU/( kg.h)持续静滴12 小时;另可考虑2小时溶栓方案:按20000IU /kg 剂量,持续静滴2小时。②链激酶:负荷量250000IU,静注30分钟,随后以100000IU/h 持续静滴24小时。链激酶具有抗原性,故用药前需肌注苯海拉明或地塞米松,以防止过敏反应。链激酶6个月内不宜再次使用。③rt-PA:国内多中心研究结果提示rtPA 50mg 持续静脉滴注2小时已经取得理想的溶栓效果,而将rt-PA增加到l00mg并未能提高溶栓治疗的有效率,这与欧美的研究结果不同,因此推荐rtPA5Omg持续静注2小时为国人标准治疗方案。
使用尿激酶、链激酶溶栓时无须同时使用肝素治疗;但以rt-PA溶栓,当rt-PA注射结束后,应继续使用肝素。
用尿激酶或链激酶溶栓治疗后,应每2-4小时测定一次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当其水平降至正常值的2倍时,即应启动规范的肝素治疗。
溶栓后应注意对临床及相关辅助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观察,评估溶栓疗效。
(三)抗凝治疗
为PTE和DVT的基本治疗方法,可以有效地防止血栓再形成和复发,为机体发挥自身的纤溶机制溶解血栓创造条件。抗凝血药物主要有普通肝素(UFH)、低分子肝素(LMWH)和华法林(warfarin)。抗血小板药物的抗凝作用不能满足PTE或DVT的抗凝要求。
临床疑诊PTE时,即可开始使用UFH或LMWH进行有效的抗凝治疗。
应用UFH/LMWH前应测定基础APTT、PT及血常规(含血小板计数、血红蛋白);应注意是否存在抗凝的禁忌证,如活动性出血、凝血功能障碍、未予控制的严重高血压等。对于确诊的PTE病例,大部分禁忌证属相对禁忌证。
1.普通肝素的推荐用法 予3000~5000IU 或按80IU/kg静注,继之以18IU /(kg•h)持续静滴。在开始治疗后的最初24小时内每4-6小时测定APTT,根据APTT调整剂量,尽快使APTT达到并维持于正常值的1.5-2.5倍。达稳定治疗水平后,改为每天测定APTT一次。肝素亦可用皮下注射方式给药。一般先予静注负荷量300-5000IU, 然后按250IU/kg剂量每12小时皮下注射一次。调节注射剂量,使注射后6-8小时的APTT达到治疗水平。
因可能会引起肝素诱导的血小板减少症(HIT),在使用UFH时,第1周每1-2天、第2周起每3-4天必须复查血小板计数一次。若出现血小板迅速或持续降低达30%以上,或血小板计数<100×IO9/L,应停用UFH。
2.低分子肝素的用法 根据体重给药,不需监测APTT和调整剂量,具体药物和用法参考第三篇第十五章。
UFH或LMWH须至少应用5天,直到临床情况平稳。对大面积PTE或髂股静脉血栓,UFH或LMWH须用至10天或更长。
3.华法林 在肝素开始应用后的第1-3天加用口服抗凝剂华法林,初始剂量为3.0-5.0mg。由于华法林需要数天才能发挥全部作用,因此与肝素需至少重叠应用4-5天,当连续两天测定的国际标准化比率(INR)达到2.5(2.0-3.0)时,或PT延长至正常值的1.5-2.5倍时,方可停止使用肝素,单独口服华法林治疗。应根据INR或PT调节华法林的剂量。
抗凝治疗的持续时间因人而异。一般口服华法林的疗程至少为3-6个月。部分病例的危险因素短期可以消除,例如服雌激素或临时制动,疗程可能为3个月即可;对于栓子来源不明的首发病例,需至少给予6个月的抗凝;对复发性VTE、并发肺心病或危险因素长期存在者,抗凝治疗的时间应更为延长,达12个月或以上,甚至终生抗凝。
妊娠的前3个月和最后6周禁用华法林,可用肝素或低分子肝素治疗。产后和哺乳期妇女可以服用华法林。
华法林的主要并发症是出血。华法林所致出血可以用维生素K拮抗。华法林有可能引起血管性紫癜,导致皮肤坏死,多发生于治疗的前几周。
(四)肺动脉血栓摘除术
风险大,病死率高,需要较高的技术条件,仅适用于经积极的内科治疗无效的紧急情况,如致命性肺动脉主干或主要分支堵塞的大面积PTE,或有溶栓禁忌证者。
(五)肺动脉导管碎解和抽吸血栓
用导管碎解和抽吸肺动脉内巨大血栓,同时还可进行局部小剂量溶栓。适应证为肺动脉主干或主要分支的大面积PTE ,并存在以下情况者:溶栓和抗凝治疗禁忌;经溶栓或积极的内科治疗无效;缺乏手术条件。
(六)放置腔静脉滤器
为防止下肢深静脉大块血栓再次脱落阻塞肺动脉,可考虑放置下腔静脉滤器。对于上肢DVT病例,还可应用上腔静脉滤器。置人滤器后如无禁忌证,宜长期口服华法林抗凝,定期复查有无滤器上血栓形成。
(七)CTEPH的治疗
若阻塞部位处于手术可及的肺动脉近端,可考虑行肺动脉血栓内膜剥脱术;口服华法林3.0-5.0mg/d,根据INR调整剂量,保持INR为2.03.0;反复下肢深静脉血栓脱落者,可放置下腔静脉滤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