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品适用于轻症哮喘,急性发作时应加用其它平喘药;
2.用药后应在哮喘控制良好的情况下逐渐停用口服皮质激素,一般在本品治疗4-5天后才慢慢减量停用;
3.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4.慎用于活动性或静止期肺结核患者;
5鼻腔和鼻旁窦伴有细菌感染时,应给予适当的抗菌治疗;
6.对于采用口服类固醇治疗的患者,如肾上腺功能已有损害时,若改用本品,要注意脑下垂体—肾上腺系统的完全复原。
7.对于过量使用本品的患者、对本品高敏性患者及近期口服类固醇的患者,可能会产生全身性反应;
8.虽然本品可控制季节性鼻炎的大多数症状,但当受到夏季异常的变应原诱发时,用本品的同时应采用其他治疗,尤其是对眼部症状
9.首次使用或用后放置一周以上再使用时,应先向空气中试喷;如遇喷不出情况,请确认使用是否正确或检查助动器喷孔是否堵塞
10.本品系受压容器,严禁受热、撞击或在瓶上戳刺,即使将药用完也应避免;
11.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