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
对本品过敏患者禁用;严重或频发的心律失常及器质性心血管疾病患者禁用。
不良反应
(1) 骨髓抑制:本品对骨髓各系列的造血细胞均有抑制作用,对粒细胞系列的抑制较重,红细胞系列次之,对巨核细胞系列的抑制较轻。
(2) 心脏毒性:较常见的心脏毒性有窦性心动过速、房性或室性过早搏动及心电图出现S-T段变化及T波平坦等心肌缺血表现,极少数患者可出现奔马律,程度不一的房室传导阻滞及束支传导阻滞,心房颤动等。
(3) 低血压:文献报告当高三尖杉酯碱每次剂量>3.0mg/m2时,部分患者于给药后4小时左右会出现血压降低的现象。
(4) 消化系统:常见的症状为厌食、恶心、呕吐,少数患者可产生肝功能损害。
(5) 个别病人可产生脱发、皮疹,偶见一例疑为严重过敏性休克的个案报道。
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的化学名称:高三尖杉酯碱[3(R)]-2-(4-羟基-4-甲基戊基)-粗榧碱丁二酸4-甲酯
主治功能
适用于各型急性非淋巴细胞白血病的诱导缓解期及继续治疗阶段,尤其对急性早幼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单核细胞性白血病、急性粒细胞性白血病疗效更佳,对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及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等亦有一定疗效。
用法用量
1.成人常用量 静脉滴注,每日1~4mg,缓慢滴入3小时以上,如血红细胞无急骤下降,可连续滴注40~60日,或每日1-4mg静脉滴入,以4~6日为一疗程,间歇1~2周再重复用药。
2.小儿常用量 静脉滴注,每日按体重0.08~0.1mg/kg,以40~60日为一疗程;或间歇给药,每日按体重0.1~0.15mg/kg,以5~10日为一疗程,停药1~2周再重复用药。
注意事项
(1) 使用本品时,静脉滴注速度宜慢,对原有心律失常及各类器质性心血管疾病患者,应慎用本品或减少剂量;本品产生的各项心脏毒性,除十分严重者,一般多于停用本品后消失。
(2) 下列情况应慎用或减少剂量:骨髓功能显著抑制或血象呈严重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肝功能或肾功能损害;有痛风或尿酸盐肾结石病史患者。
(3) 对诊断的干扰:白血病时有大量白血病细胞破坏,采用本品时破坏会更增多,血液及尿中尿酸浓度可能增高。
(4) 用药期间应定期随访检查下列各项:①周围血象,每周应随访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血红蛋白量1~2次,如血细胞在短期内有急骤下降现象者,则应每周观察血象;②肝功能,包括血清1分钟胆红素、总胆红素、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SGPT)]等;③心脏体征及心电图检查。
(5) 当本品作为治疗急性白血病联合化疗方案组成药物时,其具体剂量及疗程必须参考有关规定。
(6) 本品适用于血白细胞不增多而骨髓增生的急性白血病,但宜从小剂量开始。
(7) 本品静脉滴注时滴速要慢,要求稀释为500ml的高三尖杉酯碱要滴定3小时以上。
(8) 使用本品及联合化疗方案时适当增加患者的液体摄入量,以防止血清尿酸含量的增高及尿酸性肾病的发生。
(9) 对已合并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的患者,在处理DIC的同时,仍可考虑小剂量选用本品。
药物相互作用
(1)本品与其它可能抑制骨髓功能的抗癌药物或放射疗法合并应用时,应调节本品的剂量与疗程。
(2)蒽醌类抗生素有慢性心肌毒性作用,因此在本品用量偏大或用于老年的患者时会产生急性心肌毒性,应避免对已反复采用阿霉素或柔红霉素等蒽醌类抗生素治疗的患者应用高三尖杉酯碱,以免增加心脏毒性的可能。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为避免胎儿死亡及先天畸形的发生,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慎用。
老人用药
由于老年患者对化疗耐受性较差,因而选用本品时亦需加强支持疗法,并严密观察各种不良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