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可由创伤和骨骼疾病所致。创伤性骨折可由直接暴力、间接暴力和累积性暴力引起。骨骼疾病可由骨髓炎、骨肿瘤导致骨破坏,受轻微外力即发生骨折,称为病理性骨折。发生骨折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三种情况:
1.直接暴力 暴力直接作用于骨骼某一部位而致该部骨折,使受伤部位发生骨折,常伴不同程度软组织损伤。如车轮撞击小腿,于撞击处发生胫腓骨骨干骨折。
2.间接暴力 间接暴力作用时通过纵向传导、杠杆作用或扭转作用使远处发生骨折,如从高处跌落足部着地时,躯干因重力关系急剧向前屈曲,胸腰脊柱交界处的椎体发生压缩性或爆裂骨折。
3.积累性劳损 长期、反复、轻微的直接或间接损伤可致使肢体某一特定部位骨折,又称疲劳骨折,如远距离行军易致第二、三跖骨及腓骨下1/3骨干骨折,称为疲劳性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