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终止妊娠指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妊娠。
1)心脏病较重,代偿功能在三级以上者。
2)既往妊娠有心衰史或妊娠早期即发生心衰者。
3)风湿性心脏病有中、重度二尖瓣病变伴有肺动脉高压者或紫绀型先心病。
4)患有活动性风湿热、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及有严重的心律失常者。
5)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及心肌炎。
2、终止妊娠的方法
妊娠在3月以内可行人流术,大于12周而小于1 5周者.必要时可慎重考虑用钳刮术
终止妊娠。凡出现心衰者,必须在控制心衰后再终止妊娠。
3、妊娠期处理
1)充分休息,限制体力活动,避免劳累和情绪活动。
2)限制钠盐摄入,预防水肿。
3)防治贫血、上呼吸道感染及便秘。
4)预产期前2周入院待产。
5)心脏功能Ⅲ级或Ⅲ级以上者,立即住院治疗。
4、待产及临产时处理
1)第一产程。做好产妇的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患者可取半坐卧位,每半小时测血
压、脉搏、呼吸一次。适当应用镇静剂.如哌替啶、盐酸异丙嗪等,使获得精神安慰,消除恐
惧紧张心情。如脉搏每分钟超过120次及呼吸超过28次/分者.表示有心衰先兆,应积极
处理,如给氧及尽快给予强心药物等。
2)第二产程。宫口开全后.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尽快结束分娩,以免产妇过度
用力。臀位产必要时行臀牵引术。
3)第三产程。注意防止产后出血。胎儿娩出后,腹部立即置放1~2 kg重的沙袋(或
用手按压),以防因腹压骤减致大量血液倾注内脏血管引起周围循环衰竭。皮下注射吗啡
10 mg,或哌替啶50~100 mg,使安静休息。为防止产后出血,必要时可肌注催产素10~
20 U。麦角新碱能增加静脉压.应尽可能避免使用。
5、产褥期处理
1)产后勿立即移动产妇,严密观察,2 h后情况稳定,可送回病房。
2)产后3天内,尤其是前24 h内必须加强观察,警惕发生心衰。并做好一切抢救准
备。产后应卧床休息两周,有心衰者应酌情延长。
3)产后易并发感染及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可预防性应用抗生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