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急性白血病的处理
1.终止妊娠及白血病处理:妊娠合并急性白血病在临床处理上较复杂,必须兼顾母体的治疗及胎儿的安全。根据国内外文献总结的妊娠与白血病的相互作用机制,结合患者的情况,建议治疗原则如下:
(1)孕前诊断为白血病者,应积极治疗,待病情完全缓解后怀孕,孕期与血液科联合监护病情变化。
(2)孕早期发病者,应及时终止妊娠,术后化疗。若病情危重,可以先化疗待病情缓解后再终止妊娠。早孕期应用单一药物化疗胎儿出现先天异常发生率高达l7%,因此应尽量避免在早孕期化疗。
(3)孕晚期发病者,应积极足量化疗,辅以支持疗法,争取在短期内完全缓解。妊娠中晚期已过胎儿致畸期,化疗药物对胎儿造成畸形的影响极小。
(4)孕中期妊娠合并白血病患者的处理与孕晚期发病患者相似,但尚需结合孕周、白血病类型及病情等,决定是否继续妊娠。
急性白血病的化疗可分为2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诱导缓解期,应用强力的化疗方案使患者进入完全缓解状态。第二阶段是紧接第一阶段的缓解后治疗期,此期时间长,旨在继续减少肿瘤负荷并最终能够消除残余的白血病病变。目前主要的化疗方案为联合化疗(HAD等方案均较为常用),且不同药物应有顺序的应用,以发挥最大的疗效。常用的化疗药物包括抗代谢类(甲氨蝶呤、5-氟尿嘧啶、阿糖胞苷等)、烷化剂(环磷酰胺)、蒽环类抗生素(柔红霉素、去甲氧柔红霉素)、植物碱(长春新碱)等。抗代谢类及蒽环类化疗药相对较安全,即使妊娠早期使用其致畸率均低于其他化疗药物,主要的不良作用为胎死宫内及胎儿宫内生长迟缓。
2.产科及新生儿处理产科处理
(1)终止妊娠:早孕时可采用药流终止妊娠,中孕时可利用药物及利凡诺尔羊膜腔内注射引产,必要时行清宫术,引产效果良好。
(2)分娩时机:孕妇一般状况较差时,应待症状减轻2——3周后考虑分娩。妊娠35周后,不应当再行化疗,因为化疗药物会损害新生儿肝脏、肾脏。若临近分娩时发病,化疗可待分娩后进行。
(3)分娩方式:妊娠合并白血病并非剖宫产指征,应尽量经阴道分娩,避免手术操作。但若出现胎儿宫内窘迫、胎盘早剥或母体生命体征不平稳情况,可考虑手术治疗。
(4)产时处理:产程中应严密观察胎心变化,常规给氧,临产前应给予地塞米松增强机体对分娩的应激机能。预防产后出血并做好新生抢救的准备。
(5)分娩后注意事项:经阴道分娩者,应仔细检查产道。剖宫产分娩者,术中注意止血,严密操作并放置引流。
妊娠合并白血病患者分娩的新生儿,均应按高危新生儿处理:
1)新生儿出生后:查血象及染色体。
2)人工喂养:因产妇应尽快进行化疗,不宜母乳喂养。
3)产前如应用大剂量皮质激素,新生儿出生后应用泼尼松2.5mg,每日2次口服,1周后可逐渐减量。
3.支持治疗:
妊娠合并白血病患者除积极化疗外,支持治疗对母儿预后有重要意义。造成白血病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出血和感染,分娩期出血和感染更是威胁白血病产妇的主要原因,宫内死胎主要发生于严重贫血及感染的患者。孕期及时输血纠正贫血,应用抗生素预防感染,必要时使用层流病房,补充血小板等凝血因子、避免重要器官出血可减少孕产妇并发症的发生;分娩时加强无菌操作、补充凝血因子可减少出血及感染。
(二)妊娠合并慢性白血病的处理
妊娠合并慢性白血病中,CML最为常见。妊娠期间确诊CML的患者如处于加速期或急变期,建议立即终止妊娠,并开始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和(或)化疗。对于处于慢性期的患者,若WBC<1×10^9/L且PLT<5×10^9/L,可不予治疗;尽可能避免使用TKI、羟基脲和白消安等具有致畸可能的药物;若WBC≥1×10^9/L且PLT≥5×10^9/L,可定期行白细胞分离术以减轻肿瘤负荷及避免胎盘功能不全(尤其在妊娠的前3个月);当白细胞分离术不能满意的控制血小板计数时,可予以阿司匹林或低分子肝素抗凝;若上述方法不耐受或疗效不佳,建议在妊娠的后6个月内可加用干扰素α;国外学者报道孕早期即开始使用α-干扰素治疗CML,最终母儿均获得较理想结局。
目前关于伊马替尼治疗期间女性患者是否可以妊娠、意外妊娠后如何处理等问题尚无国际公认的推荐。多数专家认为,女性患者在伊马替尼治疗期间应该避孕并避免哺乳,在发现意外妊娠后,患者要咨询医生,权衡药物对胎儿的潜在风险(尤其是在妊娠的前3个月内)和停药对母亲疾病的不利。这类患者在充分知情下,可推荐如下选择:(1)立即中断服用伊马替尼,严密监测母亲疾病状况,必要时采取白细胞分离术(妊娠全程适用)和(或)干扰素α(妊娠3个月后)等治疗,直至分娩。生产后,避免哺乳,尽早重新开始服用伊马替尼;(2)孕3个月以上者继续服用伊马替尼并继续妊娠,同时严密监测胎儿发育情况,一旦发现可识别的显著异常则终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