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孕妇、哺乳期妇女及2岁以下小儿禁用。
2)严重肝、肾、心功能不全及活动性溃疡病患者禁用。
1)可见恶心、呕吐、腹泻、口干、乏力、发热、皮疹或头痛,停药后可自行消失。
2)治疗蛔虫病时,偶见口吐蛔虫的现象。
1)蛲虫病易自身重复感染,故在治疗2周后应重复治疗一次。
2)蛋白尿、化脓性或弥漫性皮炎、各种急性传染病以及癫痫患者不宜使用本品。
3)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
4)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5)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6)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7)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8)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网友、医生言论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微医提供平台支持 Copyright 2011-2017版权所有。 浙ICP备1503477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