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避免或减少耳、肾毒性反应的发生,治疗期间应定期随访尿常规、血尿素氮、血肌酐等检查,并应密切观察前庭功能及听力改变。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的监测,调整剂量使高峰血药浓度在16mg/L以下,且不宜持续较长时间(如2~3h以上),谷浓度避免超过4mg/L,以减少耳、肾毒性反应的发生。
2.避免与其它氨基糖甙类抗生素、万古霉素、多粘菌素、强利尿剂、神经肌肉接头阻滞剂等肾毒性和神经毒性药物同用。
3.对肾功能减退者应根据损害程度减量用药(见[用法用量]),高龄患者宜按轻度肾功能减退减量用药。
4.由于妊娠期患者应用的安全性未能确定,宜避免使用。
5.新生儿一般避免使用,若确有应用指征时,应在监测血药浓度的条件下调整药物剂量。
6.疗程不宜超过14日,以减少耳、肾毒性的发生。
7.本品给药时不宜与其它药物混合静滴。
8.单纯性尿路感染、上呼吸道感染及轻症皮肤软组织感染治疗中本品非首选药物,败血症治疗中需联合具有协同作用的药物,腹腔感染治疗时,宜加用甲硝唑等抗厌氧菌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