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一次国际马凡综合征专题讨论会上明确规定的标准,1996年,de Paepe A 重新修正被视为统一标准。
⑴骨骼系统
主要标准:以下表现至少有4项——鸡胸;漏斗胸需外科矫治;上部量/下部量的比例减少,或上肢跨长/身高的比值大于1.05;腕征、指征阳性;脊柱侧弯大于20度,或脊柱前移(侧弯计);肘关节外展减小(<170度);中踝中部关节脱位形成平足;任何程度的,髋臼前凸(髂关节内陷)(X片上确定)。
次要标准:中等程度的漏斗胸:关节活动异常增强;高腭弓,牙齿拥挤重叠;面部表征:长头——正常头颅指数为75.9或以下、颧骨发育不全、眼球内陷、缩颌、睑裂下斜。
骨骼系统受累需符合的条件:至少有两项主要标准或一项主要标准加两项次要标准。
⑵ 眼睛系统
主要标准:晶状体脱位。
次要标准:异常扁平角膜(角膜曲面计测量);眼球轴长增加(超声测量);虹膜或睫状肌发育不全致瞳孔缩小。
眼睛系统受累需符合标准:主要标准或至少两项次要标准。
⑶ 心血管系统
主要标准:升主动脉扩张伴或不伴主动脉瓣返流,以及至少Valsava氏窦扩张;升主动脉夹层。
次要标准:二尖瓣脱垂伴或不伴二尖瓣返流;主肺动脉扩张(在无瓣膜或外周肺动脉狭窄及其它明显原因下,年龄又小于40岁);二尖瓣环钙化(年龄小于40岁);降主动脉或腹主动脉扩张或夹层(50岁以下)。
心血管受累需符合的条件:有一项主要标准或一项次要标准即可。
⑷ 肺系统
主要标准:无。
次要标准:自发性气胸;肺尖肺大泡(胸片证实)。
如果一项存在即可认为肺系统受累。
⑸ 皮肤和体包膜
主要标准:无。
次要标准:皮纹萎缩(牵拉痕),与明显超重、妊娠或反复受压等无关;复发性疝或切口疝。
一项次要标准存在即可认为皮肤或体包膜受累。
⑹ 硬脑(脊)膜 主要标准:CT或MRI发现硬脊膜膨出。 次要标准:无。
⑺ 家族或遗传史
主要标准: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之一符合该诊断标准;FBNI基因中存在已知的导致马凡综合征的突变;存在已知的与其家族中马凡综合征患者相同的FBNI基因单倍型。
次要标准:无。由于家族或遗传史在诊断中意义重大,主要标准中必须有一项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