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品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儿童、老年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3.下列情况慎用:严重心脏及呼吸系统疾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器质性脑病、肝肾功能不全。
4.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
5.癌性溃疡者,使用前应先明确诊断,以免延误治疗。
6.老年患者由于肾功能减退,对本品清除减少减慢,可导致血药浓度升高,因此更易发生毒性反应,出现眩晕、谵妄等症状;
7.诊断的干扰:口服15分钟内胃液隐血试验可出现假阳性;血液水杨酸浓度、血清肌酐、催乳素、氨基转移酶等浓度均可能升高;甲状旁腺激素浓度则可能降低;
8.为避免肾毒性,用药期间应注意检查肾功能;
9.本品对骨髓有一定的抑制作用,用药期间应注意检查血象;
10.本品的神经毒性症状与中枢抗胆碱药所致者极为相似,可用拟胆碱药毒扁豆碱治疗可改善症状。故应避免本品与中枢抗胆碱药同时使用,以防加重中枢神经毒性反应;
11.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12.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