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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得了梅毒怎么办?

发表于:2014年12月18日 访问人数:6113人

       有很多网友咨询关于梅毒的问题,尤其是孕妇得了梅毒,更是手足无措,焦急万分,当然这对一个准妈妈来说是个晴天霹雳,因为有可能她自己都不知道是怎么染上的,最重要的是,这个孩子还能要吗?对于这一系列的疑问,我总结了一下,希望对需要帮助者,能有所帮助。

1、概述

       梅毒是由苍白螺旋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通过性接触传染。目前,我国有流行趋势,2005统计发病率为8.71/10万,不容忽视。梅毒螺旋体自表皮或粘膜破损处进入体内,大约需2~4周的潜伏期开始发病,早期外阴部、宫颈及阴道粘膜发红、溃疡,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治疗约有三分之一发展为晚期梅毒,传染力虽弱,但可引起神经梅毒及心血管梅毒等,后果严重。孕妇患梅毒还会危害胎儿,一定要重视。

       梅毒螺旋体是厌氧菌,在体内可长期生存繁殖,只要条件适宜,便以横断裂方式一分为二的进行繁殖。梅毒螺旋体对外界的抵抗力很弱,对化学药品也很敏感,在体外不易生存,煮沸、干燥、肥皂水和一般的消毒剂(如升汞、石碳酸、来苏水、酒精、1∶1000的高锰酸钾液等)很容易将它杀死,阳光照射和干燥环境都能很快使它死亡。梅毒螺旋体在人体外生存一般超不过1~2个小时。在缺氧的环境下它能生存数天,在潮湿的衣服上也能存活数小时,在血库中一般能存活24小时。梅毒螺旋体不耐高温,40℃~60℃时2~3分钟就能死亡,100℃时则即刻死亡。可以针对其弱点将梅毒螺旋体消灭。如将衣物放于阳光下曝晒,放在干燥的环境中储存;将用具煮沸消毒或用化学用品消毒,都能杀灭梅毒螺旋体,阻止它的传播。

2、梅毒能否传染给胎儿?

       梅毒螺旋体可通过胎盘感染胎儿。一般认为,在妊娠前4个月,由于胎盘细胞滋养层的保护,胎儿不易受感染;4个月后由于细胞滋养层萎缩,梅毒螺旋体易透过胎盘感染胎儿。如果在怀孕期间查出患有梅毒,也不要恐惧,悲观绝望,但是所有产前检查时必须认真检查胎儿发育情况。

3、梅毒都是什么时候传染?

       梅毒的传染人群主要是早期活动性梅毒和潜伏梅毒病人。早期梅毒一般是感染后病期在2年以内,包括一期梅毒、二期梅毒和早期潜伏病毒。所以梅毒感染后无论治疗与否,2年之后就没有传染性了。很多夫妻,只有一方有梅毒,很不理解,其实很简单,这说明这梅毒患者是在接触自己的配偶2年以前感染的梅毒。所以梅毒感染者应该在治疗康复2年后再考虑怀孕。

4、为什么检查之前我都没有任何症状?

       因为你这种情况属于潜伏梅毒。通常有梅毒感染史,无任何临床症状,或临床症状已经消失,梅毒血清反应阳性。可能是病人虽未经治疗但是感染轻,或抵抗力强,或是治疗剂量不足引起。一般认为感染期在2年以内为早期潜伏梅毒,2年以上为晚期潜伏梅毒。早期潜伏梅毒有25%发生二期梅毒复发,因此具有传染性。晚期潜伏梅毒没有传染性。

5、孕妇检查出梅毒,孩子该不该要?

       孕妇抽血查出梅毒抗体阳性,先不要惊慌,也不要着急做决定要还是不要孩子。首先要再选择另一家权威医疗机构检测,排除假阳性。再就是如果TPPA阳性的话,还需要再检查RPR滴度,如果滴度为阴性或是<1:4,证明已经没有传染性,可以继续妊娠。如果两项都为阳性,可以定义为妊娠梅毒,一般是指妊娠期发生或发现的活动性梅毒或潜伏梅毒。但是早期足量治疗不但能治愈孕妇梅毒,并可能使胎儿免受感染;或虽遭受感染,经过治疗后其症状较轻,不发生或少发生发育畸形。

6、如果检查是活动梅毒,打算要宝宝,需要注意些什么?

a)根据梅毒的分期不同,采用相应的青霉素方案治疗。妊娠3个月内治疗一个疗程,妊娠末3个月再治疗一个疗程。

b)孕妇和8岁以内的儿童禁用四环素和多西环素。母亲采用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新生儿无症状,梅毒血清学试验亦阴性者,如能保证随访,可予卞星青霉素5万U/kg,单剂肌注。

c)一经确诊应早期、足量、规则用药治疗,疗后定期随访。治疗期间不应有性生活。性伴侣同时接受治疗。

d)怀孕期间一定要做好自我监护,每天都要认真的数胎动。怀孕32周以后每2周做一次脐血流图,以便详细的了解胎儿发育的情况。每2周测一次尿E3测定以检查胎盘功能,怀孕期一定要禁止性生活,以免重新感染。一旦发现胎儿有先天发育异常,从优生优育的角度来说就一定不能再要这个孩子了,否则大人孩子都痛苦。

7、如果打算再要宝宝,以后的2年之内一定要积极的去医院检查自己的身体情况,完全康复之后,在有准备的情况下,再准备怀孕。

8、新生儿梅毒如何诊断?

       如出生时RPR滴度大于或是等于母亲滴度的4倍可诊断为先天梅毒。有条件时可做19S-IgM-FTA-ABS试验,有确诊价值。脑脊液检查如出现异常,应考虑神经梅毒。

9、梅毒孕妇和其婴儿一般什么时候复查?

a)妊娠梅毒治疗后,分娩前每月复查梅毒血清反应,分娩后的随访同其他梅毒,一般是第1年每3个月复查一次,以后每6个月复查一次,随访三年.

b)经过充分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的婴儿:①婴儿出生时,如血清反应阳性,应每月复查一次;8个月时,如呈阴性,且无先天梅毒的临床表现,可停止观察。②婴儿出生时,如血清反应阴性,应于出生后1月、2月、3月及6月复查,至6月时仍为阴性,且无先天梅毒的临床表现,可除外梅毒。③在随访期间出现滴度逐渐上升,或出现先天梅毒的临床表现,应立即予以治疗。

c)未经充分治疗或未用青霉素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的婴儿,或无条件对婴儿进行随访者,可对婴儿进行预防性梅毒治疗,对孕妇进行补充治疗。

注意事项:

       即使是在在怀孕期间,查出患有梅毒,既然打算要孩子,就一定要保持良好的心情,迎接宝宝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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